静安区档案局、区司法局联合印发《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01.07.2020  21:30

为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档案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静安区档案局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静安实际,与区司法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行政执法档案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历史记录,是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检查活动的依据,具有体现法定主体、程序,确定法定事实、明确执法监管责任特性。它不仅承担了行政执法档案的查找利用功能,同时也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

本次出台的《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涵盖了行政执法档案的定义、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整理方式、整理要求及档案评查等内容。从行政执法档案的产生到最后完成档案整理移交都作了详细规定,立足于通过执法案卷展现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再现行政执法全过程。

下一步,区档案局还将跟进指导,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档案为区域重点工作保驾护航功能,进一步提高静安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水平,为 “努力把静安建设成为全市法治程度最高、法治环境最好的城区之一”贡献力量。

(静安区档案局 马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