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凝聚共识不能只喊口号 要具体研究每个细节

24.01.2016  09:05

  昨天政协大会开幕。下午隆重而俭朴地举办了一场记者集体采访。说隆重,因为会前连续通知了几遍,主办方十分重视,说俭朴呢,除了门口放了块指示牌,没有任何标识说明这场活动——没有背景板,没有条幅。

  一切都让人觉得“”,包括讲的话也很实。有委员说,开放发展理念不能光喊口号,要具体去研究开放的每个细节。还有人讲起政府协商的问题。这是去年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七种协商渠道之一。他说,各种渠道的协商或多或少要跟政府协商相结合。政府协商就摆在了关键点上,要解决政府协商随意性的问题。

  套用那位委员的话,协商凝聚共识,也不能光喊口号。笔者想起了一场协商。2013年,民革上海市委做了一个课题,研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况。他们走访了四五家区县司法局以及外省市的司法厅,后来形成一个提案,建议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随后开始了经年的协商过程。形成一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政府会不愿意吗?当然不是,当时上海17个区县政府都已建立法律顾问团。但经历过这场协商的人透露,开始协商时双方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政府觉得已经有法律顾问队伍,并且发挥了很好作用。但专家和律师觉得,现有队伍只是事后的“消防队”、“救火员”,他们希望能将功能“前置”,参与到决策层面,让出台的政策更科学,而不是着眼于事后补救。

  去年,笔者在《协商的起点》中曾探讨过逻辑起点问题,很多时候貌似在讨论一件事,结果南辕北辙,原因就是大家对探讨的同一件事,概念是不一样的。政府法律顾问这件事,其实正是如此。同是“顾问”,协商双方对其概念和理解并不是一回事。这种分歧有时不一定来源于“误解”,更多出于双方的自身利益考虑。当然,这也是为何出现协商是各方利益博弈一说。

  那么如何走向共识?唯有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最后法律顾问成为政府“标配”,工作范围包括研究市政府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制度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参与市政府行政复议,提出法律意见等,正是契合了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多元治理结构的需要。对于共识的形成,其实就是“遇事多商量”,这里面要改变的不只是规范和程序,更多的是政府的治理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