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

09.11.2015  22:42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沪医保〔2005〕162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2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删除了临床淘汰品种。二是对乙类药品实行分档支付。三是对限制使用和限制内容进行调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的使用进行解释和说明。五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㈠ 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㈡ 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

1.参照甲类支付:直接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中参照甲类支付的,在《药品目录》“支付”一栏均以“甲类”显示。

三、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支付。

四、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五、全血(包括成分输血)、注射用水,以及血液滤过置换液不列入《药品目录》,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六、《药品目录》增加了新的药品品种,药品支付政策作了调整,限制使用与限制内容也有部分变化,各医药机构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管理和使用的衔接工作,做好《药品目录》培训工作,保障职工基本用药需求,合理用药和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七、由于此次《药品目录》对药品支付比例作了调整,因此,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的支付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和《医药费专用收据》附页中药品明细清单作相应调整,其中:《药品目录》中“支付”一栏为“甲类”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甲)”字样;“支付”一栏为“10%”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乙10%)” 字样;“支付”一栏为“20%”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乙20%)”字样,以区别标识。

八、《药品目录》由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3〕150号)文、《关于公布实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沪医保〔2003〕15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

凡例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凡例”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支付政策、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一、目录构成

(一)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二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624个和1630个,中成药(含民族药)品种1443个。
(二)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403个,乙类品种有1221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有245个,乙类品种有1198个。

二、编排与分类
(三) 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的不同剂型分别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四) 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三、名称与剂型
(五) 除在“限定支付及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碱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
(六) 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2000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剂型归类后,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附表1。
(七) 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碱基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正式品名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 “限定支付及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257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和鹿瓜多肽注射剂。
2.西药部分第267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是指2003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一至六批非处方药目录中呼吸系统用药范围的成人用复方制剂,包括的具体品种见附表2。
3.西药部分第6.1类下的水溶性多种维生素、脂溶性多种维生素,第7.1类下的复方肝病用氨基酸、复方肾病用氨基酸,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和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等8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4.西药部分第505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及预混胰岛素。
5.西药部分第506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不包括重组人胰岛素类似物(如门冬胰岛素、甘精胰岛素、赖脯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555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7.西药部分第1014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是指2003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一至六批非处方药目录中消化系统用药范围的成人用复方制剂。具体品种见附表3。
8.西药部分第1616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9.中成药部分第596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10.中成药部分第611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胶囊、血塞通软胶囊、血塞通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1.中成药部分第685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胶囊、薯蓣皂苷片。
12.中成药部分第688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银杏叶胶囊(片、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胶囊(片、滴丸)、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片(口服液)、银杏蜜环口服溶液、复方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胶囊。
13.中成药部分第689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杏丁注射液)。
14.中成药部分第701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5.中成药部分第879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多苷片、雷公藤片、雷公藤双层片。

四、支付办法
(九) “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品,直接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十) “支付”一栏标为“1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一) “支付”一栏标为“2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 “限定支付及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或病种)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病人,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