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23.01.2017  20:09

  2017年元旦、春节临近,为做好本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力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和保持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下发的《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沪人社监〔2016〕460号),结合长宁区实际,区总工会会同区人社局、区建交委、区公安分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现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自查阶段(2016年12月上旬);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6日);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7年春节前)。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区共检查用人单位2392户,涉及员工48602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0份,行政处理8户,追缴拖欠251名农民工工资228.27万元,专项行动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二、工作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

  一是设立协调小组。成立了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组长的长宁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区总工会、区建交委、区公安分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制发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长人社发〔2016〕56号),明确了检查重点、实施步骤及工作措施和要求。三是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由区人社局牵头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区总工会负责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监督;区建交委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和督促建设方和发包方优先在工程款中支付工资;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区国资委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

  (二)广泛深入宣传,营造维权氛围

  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利用设立咨询窗口、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区总工会于12月分别在长宁区工人文化宫、临空园区、长宁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工地等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用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途径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专项检查组重点加强欠薪入罪案例的宣传,强化在区域内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促进用人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专项检查期间,共组织专题宣传活动3场,发放宣传资料2230份。

  (三)全面排查摸底,开展分类检查

  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区总工会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开展情况排摸及信息上报工作。发挥劳动关系工作指导员上门深入指导作用,排摸信息掌握情况的作用,同时整合各街镇工会、楼宇工会、企业工会等资源,形成劳动维权信息上报网络。同时区总工会联合区人社局联合各街道(镇)组织开展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排摸检查活动。共排摸企业150家,其中梳理出48家重点对象,发现存在拖欠工资问题企业23家。区建交委依照我区《关于做好劳资纠纷类诉求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的,作为处置建筑施工工程引发拖欠工资或工程款纠纷的责任主体,对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开展专项排摸检查,督促建设方和发包方据工程进度优先在工程款中支付工资。区国资委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开展自查。区总工会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员作用,开展欠薪报告。

  (四)集中联合执法,启动应急处置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注重突出问题导向。由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40人联合执法组分别于12月22日、1月5日对排摸确定的48家存在欠薪问题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当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3份,责令支付工资517.81万元。同时,全面启动欠薪问题应急处置机制,对多家欠薪高风险企业重点监控,密切关注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按照《长宁区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应急处置实施意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