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工作简报(第二十四期)

05.02.2016  16:17

2015 年长三角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情况

 

2015年,三省一市和国家八部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聚焦10项区域重点工作,召开了1次协作小组会议、2次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和4次专题会议,不断深化完善协作机制,有力推进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主要成效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重点治理任务加快实施。 煤电节能减排全面启动, 上海市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累计完成6台超低排放和石膏雨治理改造;江苏省落实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临时电价政策,累计完成41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浙江省累计完成22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安徽省累计完成11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清洁能源替代超额完成, 三省一市均已提前完成燃煤锅炉和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淘汰年度计划,区域共完成34052台,是2014年全年完成数的2.7倍。 工业污染防治自我加压, 三省一市已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四大行业543家企业、1027条生产线或机组的限期治理任务,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2893家。 机动车污染防治迈向区域协同监管, 印发区域协同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的行动计划,建立区域协调专项机制,基本建成区域和省级车辆环保数据共享平台。三省一市共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83.9万辆,全部完成国家下达的2005年前注册运营黄标车淘汰任务。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取得突破, 印发区域协同推进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正式启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加快推进岸电、船型标准化改造、港作机械清洁能源改造等重点工作。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成效明显 ,区域秸秆焚烧火点数较去年同期下降80%以上,其中安徽省较2014年下降95%以上。

二是区域法规标准对接和技术协作进一步加强。 法制保障方面 ,江苏省、安徽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专章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沟通协调、联合执法有法可依。 标准对接方面 ,三省一市加强研讨交流和相互借鉴,上海市出台大气综合等6项排放标准,修订在用机动车排放限值标准2项;江苏省启动生物制药、铅蓄电池、半导体行业排放标准编制工作;浙江省发布纺织染整工业排放标准,基本完成化学合成制药工业排放标准。 科技支撑方面 ,组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小组,环保部和科技部有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2项联合科研项目顺利推进;完成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一期建设,与区域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共同发挥科学决策支撑作用,实现区域空气质量五天预报的实时发布。 重大活动保障方面, 共同做好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苏州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16+1会晤活动、国家公祭日等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并提前启动2016年杭州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准备工作。

三是国家各部委持续加大政策支持。 按照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协作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提出的有关建议;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支持12.2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出台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和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国家能源局印发通知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交通运输部出台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对绿色交通的指导,财政部等部门出台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财政政策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实施效果评估规范,中国气象局建立了长三角区域环境气象业务协作、应急联动和科技协同创新机制;环境保护部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推进的调度和督查,出台文件指导石化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并积极支持长三角区域加强船舶污染的协同治理。

四是区域空气质量总体呈好转趋势。 2015年,区域空气质量总体有所改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PM 2.5 浓度分别为53微克/立方米、58微克/立方米、47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同期分别下降14.5%、20.5%和23.0%;安徽省PM 2.5 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PM 10 浓度为80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同期下降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