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北大名誉权?邹恒甫上诉被驳 拒向北大道歉

24.12.2014  11:44

  邹恒甫的代理人接受采访。昨天,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终审宣判。

  昨天,持续两年多的北大起诉邹恒甫侵权案有了结果。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邹恒甫侵犯了北大名誉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言论,并在其微博上连续7天赔礼道歉。

   二审判决书念了半小时

  昨日宣判时,审判长用了近半小时宣读判决书,驳回邹恒甫上诉,维持原判。邹恒甫未到场。

  该案源于邹恒甫从2012年8月21日起发表的多篇针对北大的微博。微博中称,北大院长、教授、系主任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性交易,“北大淫棍太多”。

  随后,北大、梦桃源公司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分别将邹恒甫告上法庭。

  2014年8月20日,海淀法院一审认定邹恒甫侵权。

  邹恒甫不服,提出上诉。

   邹恒甫被解除限制出境

  终审宣判后,邹恒甫发布微博,表示不服判决,不会向北大道歉,但会支付法庭在各媒体刊登判决书的广告费。他将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去年8月,由于长期联系不上邹恒甫,法院为保证案件顺利审理,曾对邹恒甫限制出境。

  邹恒甫的律师说,近日,法院已经解除了限制令。

   判决

   教授们被毁誉学校有权起诉

  该案二审期间,邹恒甫始终辩解,他没有把北大作为直接批评对象,仅批判了少数“院长、主任、教授”,北大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昨天,在审判长宣读的判决书中,反复论证了为何北大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正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为师范。”审判长表示,北大是以包括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在内的教师群体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北大的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师德的正当社会评价,同样是构成北大名誉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这个群体名誉利益的侵害,同样构成对北大名誉利益的侵害。

   言论自由”需要证据支撑

  二审时,邹恒甫还提出,他批评了少数北大教授的行为,不存在诽谤和侮辱行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受法律保护。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邹恒甫提交了《北大教授指控高中生情人敲诈30万续:已被解除教职》等5篇文章,但引发这起诉讼的是他微博中说到的北大院长、系主任及教授是否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发生不正当关系,就此,邹恒甫却始终没有提交证据。

   内部人”更应尽到谨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二审判决中,法庭使用了“内部人效应”字样。

  本案中,邹恒甫曾经是北大教授,具有内部人的特殊身份,是微博上加“V”实名认证、拥有十几万粉丝的知名经济学家、国家首批长江教授及首批千人计划人才。

  法院特别指出,正是由于邹恒甫曾系北大教授身份,与北大及北大的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间存在特定利害关系,使其言论易产生“内部人爆料”的效应,使公众更加容易相信“内部人爆料”的真实性,从而更加容易误导公众。

  因此,邹恒甫在发表自己曾经所在单位特定人员群体的负面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时,更应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