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14.11.2016  13:04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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