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劳动法》,劳动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21.07.2014  23:04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二十周年纪念日。在这个重要日子来临前夕,本报记者专访了当年参与起草《劳动法》,二十多年间亲历中国劳动关系变迁并在此后致力劳动法律法规完善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

  说起1994年7月5日这一天的情形,郭军记忆犹新:那天,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委员长乔石的主持下,126名委员准备对《劳动法》草案付诸表决。时任劳动部部长的李伯勇,作为《劳动法》的重要起草部门的主持者坐在“提案说明人”坐席上,他所率领的劳动法起草班子的核心成员坐在他的身后,静静地等待着投票结果。很快,大会工作人员宣布:“121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随即,乔石委员长高声宣布“通过”,会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听到这一结果,郭军内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多年的调研、论辩所带来的心理压力随之消散。在郭军看来,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的出台意义重大,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由此进入规范化、标准化的新阶段。

  三度起草,千呼万唤终出台

  《劳动法》的出台,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

  郭军介绍说,1954年我国颁布宪法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要求制定各个领域的基本法,1956年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曾组织《劳动法》起草小组,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和其他法律的起草工作一样夭折了。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讲话中把《劳动法》列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的法律。1979年,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着手第二次起草《劳动法》。由于当时劳动制度改革刚刚起步,许多问题难以形成统一认识,尽管《劳动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但未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工作暂时中断。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要求加快制定《劳动法》的呼声日益高涨。1989年,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倪志福同志积极倡导加快制定《劳动法》;在同年的七届二次全国政协会议上,全总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宇等20余位政协委员也曾联名呼吁尽快制定《劳动法》。

  1990年,《劳动法》开始了第三次起草工作,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劳动法(草案)》于1991年曾再次报送国务院,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取向不甚明确,《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很难确定,因此未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作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手段,客观上要求制定法律来明确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和维护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劳动力市场秩序,将劳动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劳动用工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劳动法》的立法原则由此得以明确,《劳动法》的起草工作进入快车道。

  1993年6月,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一次“集体行动”———对沿海开放地区的劳动者生存状态进行调查。调查采取了“倒计时”的办法,即定好返程日期又要保证完成任务。第二次调查是对内地、不发达地区进行的,如新疆、甘肃、青海等地。“调研活动是很辛苦的,成员要白天赶路,座谈会往往要在深夜进行,但是没有一个人抱怨。”调研工作结束后,起草小组的成员于7月进驻北京郊区金海湖的北京市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采取全封闭的工作方式,开始了第一稿的起草工作。

  第一稿既要吸收以往劳动法草案的经验,又要以全新的面目出现,这一稿将基本确定劳动法的框架及主要内容,在一定意义上将决定劳动法的成败,事关重大,无人掉以轻心。“起草工作就好比一场巷战,大家各持己见。”郭军笑着说,在这一稿的起草中,明确了几个重要原则,一个就是突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个就是打破所有制的界限,所有的用人单位一律平等适用。另外还有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限制延时劳动,实行带薪休假,在劳动标准问题上结合中国国情,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架和原则。“在这次封闭的起草工作中,工会大部分的立法建议被起草组成员认可通过,但是还有一些问题存在分歧,如劳动合同实施步骤、工时问题等。”作为起草工作组成员,直接参加条款起草工作的工会代表,当时在全总法律工作部工作的郭军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郭军回忆说,为了节约时间,缩短审议周期,也为了早点统一认识,争取理解、支持,起草工作小组在国务院审议前,就打破惯例提前请国务院法制局和人大法工委派员介入,共同组成修改小组,一起论证、调研和修改。最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劳动法》草案高票获得通过。

  劳动者权益的“守护神”

  郭军认为,《劳动法》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起草颁布的,既借鉴了国外立法的经验,也吸取了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既具有彻底的市场取向,坚持了劳动制度改革方向,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充分考虑了劳动关系和劳动标准的现状。《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一座里程碑。

  首先,它促进了劳动关系法制化。《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使劳动关系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等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它推动了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关系的改革方向、基本制度、基本原则为随后的劳动立法确立了基本框架。20年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适应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需要的配套法律陆续颁布实施,国务院也先后制定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级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它推进了我国劳动制度改革。20年来,我国就业基本实现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既定方针,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形势持续稳定,质量不断提高;劳动合同制度得到普遍推行,逐步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性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协商覆盖面不断扩大,最低工资逐步提高,职工收入稳步增长;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保统筹层次逐步提升,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它维护和发展了劳动者权益。《劳动法》通过确立有关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劳动标准,保障了职工基本权利,深得广大职工的拥护。“可以说,《劳动法》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结束了中国劳动关系调整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