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台湾德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14.01.2020  22:41
德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6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0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特此批复。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6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3日
关于准予上海沪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上海沪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所报送的财政局
关于准予上海大征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上海大征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