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29.03.2016  15:48

为进一步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机动车违法停放、违法临时停车;

二、禁止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应急车道,货运车违法占用客车道;

三、禁止机动车违法实线变道、违法强行变道、违法连续变道;

四、禁止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区域违法鸣喇叭;

五、禁止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无牌违法上道路行驶,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或者假牌、套牌;

六、禁止机动车遇阻塞违法滞留路口、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

七、禁止机动车违法闯红灯、违法逆向行驶;

八、禁止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

九、禁止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跨越隔离栏;

十、禁止汽车(包括网络专车)和“五类车”(包括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车、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客运。

驾驶人、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人民警察指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