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踩到坑:签了合同 才知道有公共管道从房中穿过

26.01.2018  18:01

    房子可能是最值钱的家当之一。

    正因为值钱,销售人员巴不得让你立马签字付款,于是就可能会出把房子的优点夸上天,却对设计缺陷只字不提。怎么全是套路,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呢?

    既然扯那么多也没用,那么我们就来聊聊法律吧。

    2015年3月,周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了全部房款,合同约定该房屋层高为4.7米,建筑面积40平方米,2015年10月31日交房。

    合同签订时,房子还没完全建好。等开发商建好房屋之后,周先生发现有通风管道从天花板下面经过,不仅影响美观,也影响房屋用途。这套房子,周先生是买来开商铺用的,本来计划隔成两层,上面用来堆放货物。这下可好,平白无故多出一条管道,空间怎么够用呢?而且管道从商铺内经过铺设到外面的走廊,也影响悬挂招牌。

    当初签合同时销售人员可没说过这事,于是周先生就去找开发商交涉,希望拆除。可开发商表示当初就是这样规划的,这根通风管道已经拆不了了,其他商铺也都卖出去了,没法给周先生换个通风管道不裸露的商铺。

    多次交涉无果,周先生就将开发商告上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购房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提交了购房合同的一份附件,附件中有这样的约定,上面还有周先生的亲笔签名:

    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 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已充分了解,无任何异议。

    开发商认为,这足以证明合同签订时周先生已经知道通风管道的事情,自己没有违约。更何况,还没到交房日期,周先生还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具备原告资格;自己是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来修建的,没有更改房屋设计,通风管道也没有对房屋使用造成实际影响。

    地产开发商毕竟是追逐利益的企业,没必要用情怀、良心等高标准来要求它,但它也不能不讲诚信。

    诚信不仅是我们做人应该遵循的道德底线,也是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六条就有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说来:

   ·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就本案而言,铺设通风管道这么大的一件事情,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开发商提交的合同附件能对此予以证明吗?

    附件内容中关于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写的是“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没提到通风管道,而通风管道对周先生的房屋使用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显然不是一个“”字可以一笔带过的。

    况且,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但是本案开发商没有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周先生注意公共管道的铺设位置。

    因此,当地法院在审查证据时认为,这份证据不能证明开发商履行了告知义务。

    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房屋层高是4.7米,而经过测量,通风管道离地面3.4米,也就是说,通风管道经过的地方,层高只有3.4米。

    开发商也说了,这根管道不可能拆除,也没有别的商铺可以换,因此,即便还没到交付房屋的日期, 开发商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把层高为4.7米的房屋交付给周先生) ,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周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合理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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