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非正常死亡”不能成为官方护短的借口

30.12.2014  16:43

  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12月13日,河南籍女外来务工者周秀云在山西太原讨要薪水时与工地保安发生肢体冲突,被带回派出所后死亡。对于周秀云死亡一事,太原公安局网站消息是,当日,周秀云等10余名民工因准备返乡,需整理行李,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工地,与保安发生纠纷。民警处置过程中与阻拦的周秀云有肢体冲突,涉嫌违反接处警相关规定,处置不当,发生周非正常死亡事件。
  而相关媒体的报道与此大不相同。报道说,死者儿子回忆,当时周秀云在工地门口抱着警察的腿恳求放了她的丈夫王友志,在此期间便遭遇拽头发、拧脖子等暴力侵害。“那个警察把我妈的头狠命往下按,脸都贴到肚子上了”,后来母亲便仰面躺地长达1个小时,一名身材偏胖的警察用脚踩着母亲的头发。王友志说,他在派出所的卫生间内遭到了殴打,在办公室又有民警用鞋对他头部左右开弓,打得他头晕目眩、满脸是血。事后,王友志在医院12月22日出具的检查报告单上显示着“左侧第6-9肋骨骨折”的检查结论。凌晨3时许,关在留置室的丈夫王友志看着不足两米外的妻子周秀云死在地板上。
  警方的说法与媒体报道谁真谁假不难分辨。警方出警应该有全程执法记录,完整地放出来看看,事实就一目了然。警方却没有这么做,也没有这样的承诺。而媒体的报道引用了几位当事者的描述,与事件的结果高度一致。一是王友志被殴打得到了医院验伤报告的证实;二是网络上“民警脚踩女农民工头发”的照片也非警方解释的“视觉误差”,因为周秀云的外甥媳妇王某某提供了一段时长3分44秒的视频录像,其中不但能看到周的头发被民警踩在脚下,还能看到民警先左后右换脚踩的细节。如此对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太原警方的执法何止是轻描淡写的“处置不当”,其性质用“粗暴执法”来形容都远远不够。
  之所以说“粗暴执法”远远不够,是因为执法的前提条件是,执法者主观上必须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实施法律预设的目标,其行为是实现目的的必要手段。但本案所涉警察采取的是暴力殴打手段,甚至在派出所实施殴打,死者及其丈夫等人究竟实施了什么样的严重违法犯罪呢?既然警察的所谓“执法”行为已经完全偏离了执法的宗旨,那就不能再以正常执法论。我们必须纠正一种错误观念,那就是只要以警方名义,在警方应当执法的范围内实施任何行为都是执法活动。持这种观念,总能够为警察的错误行径寻找从轻处理的借口,从而让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
  回归本案,警察的暴力行为显而易见,除了当事者的证词以及医院的检查报告,还有在场人员的视频外,警方的执法仪也必须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警察是否实施严重的暴力伤害。至于说警方要求进行尸检的问题,无非是要证明警察暴力与死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尸检表明被害人周秀云“身体有病”,也否定不了警察暴力就是犯罪,更不能因此得出警察暴力致人死亡只是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以致大事化小,降格处理。
  将警察暴力导致的“死亡”说成是“非正常死亡”,其性质有护短之嫌,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这里不仅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还存在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差异。决定案件性质的是暴力伤害的程度,而不是被害人身体是否有恙。正如伤害一个垂危的病人同样构成故意伤害罪,打死一个垂危的病人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同样存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犯罪。执法决不能成为犯罪的手段,执法也不是把重罪降为轻罪的理由。在法治意义上,警察暴力伤害比一般人的暴力伤害更应该严惩。(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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