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提交审议 或加大惩治腐败力度

27.10.2014  10:11

  央广网北京10月27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26日)开幕,根据此前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会议将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反间谍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等法律案。其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和完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三年之后对刑法的再次修改将聚焦哪些问题?

  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14年间历经了八次修正。其中间隔最短的是四个月,最长的是从2011修正案(八)的出台到现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指出,梳理历次的修改内容,可以归为两大类别。

  阮齐林: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出现一些新的危害社会的类型,需要我们通过刑法去规制的,主要是增加新的犯罪的种类、新的罪名。第二个方面是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要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有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个数字占当时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而这也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减少死刑罪名。阮齐林透露,此次提交的草案或将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阮齐林:现代社会渐渐把死刑归入极端的措施,在现代社会、国际社会都普遍要求是作为针对及其严重罪行适用的特别措施,联合国也希望其成员国尽可能控制死刑的适用。控制死刑先行一步是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的罪名。

  其实,这一立法思路已经得到了官方的印证。早在今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一场记者会上就明确表示,正在研究逐步减少死刑。

  臧铁伟:我国现阶段对于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法律规定,只有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适用死刑。

  据《南方周末》统计,从2013年7月2号到2014年9月30号,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共公布了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在罪名方面,样本中出现了目前中国55项死刑罪名中的12项。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毒品五个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百分之九十以上。阮齐林说,我国刑法是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死刑罪名。

  阮齐林:虽然罪名挂上死刑,但是很多国家有的罪名有死刑是不适用的。我们国家很长时间也是这样,有的罪名有死刑,但是实际上基本不用,长期的让它存而不用,这个时候也就意味着对这个罪的死刑废止条件成熟了,所以这个也是很多国家减少乃至于废除死刑的常见步骤。第二,死刑的减少渐进过程可能比较好一些。如果过于仓促,就会形成反弹。减少死刑罪名从什么地方开始?应该从非暴力犯罪开始,逐渐再涉及到暴力犯罪问题。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又被称为极刑,但是不能够靠刑罚的严厉性来减少犯罪,至少目前为止,关于死刑的研究表明,死刑和犯罪的减少或者增加之间没有关联性。

  当前我国反腐工作在持续高压态势之下,成绩斐然。专家透露,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或将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按照现行法律,对贪污罪以贪污数额定罪,分为五千元以下、五千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以及十万元以上四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指出,这样的标准显然滞后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阮齐林:97年制定的标准,97年的物价水平定的,17年之久,价格发生很大的变化,不能适应现在经济发展。

  阮齐林认为,从当前的实际来看,贪污的数额也不能完全体现犯罪的危害性,他建议把贪污数额由硬性规定变为弹性规定。

  阮齐林: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性不仅仅体现在数额上,还有各种情节,比如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贪污救灾救济款,引起生活困难、群体性事件。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建议,通过法律修改让贪腐的成本越来越高。

  高波:从国际惯例来看,刑法对腐败的打击是高级形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腐败情节的认定,包括量刑的考量,包括对官员巨额不明财产的处置,总的原则是让贪腐的成本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