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卖药违法违规明年起"扣分" 最严处罚记12分吊销许可证

23.11.2015  15:15

图片说明:卖药即将实施“记分制”。网络图

  卖药也和开车上路、餐饮服务一样,即将实施“记分制”。记者近日获悉,《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根据项目影响质量管理工作的程度,分别记1分、3分或6分;某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记分项目分值记分;重复发现同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比如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仓库)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存在伪造处方、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行为;企业未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不能全面控制药品进、销、存经营质量管理等行为被记6分。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发票上供货单位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等行为被记3分。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并予以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的结果,仅实施“警告”处罚的,记6分;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处罚的,记6分;实施“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低于3万元的,记9分;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3万元的,记12分;实施“责令停业”或者“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记12分。

  药品零售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其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约谈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达到12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将被约谈,约谈情况将以适当的方式在辖区内通报,同时增加对其检查频次。对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评定为“不合格”,且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药品零售企业,其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参照规定,对企业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GSP规定的做法,撤销其GSP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