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05.03.2021  19:50

沪新出〔2021〕13号

关于开展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部署,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采取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0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

(二)各区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

三、年检步骤

1. 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24.42.45.130:8055/login),填写《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网上填报后需显示“审核通过”方可打印纸质文件,如显示“驳回”,则需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直至审核通过。

2. 发行单位开展自查,根据本单位情况如实填写《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2)。自查内容包括:

(1)对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2)自查本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是否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是否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3)根据法规规定,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自查是否有违规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或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情况(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中小学教育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4)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开设网上书店)的单位自查是否已办理网络发行备案,如在多个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每个网店均需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天猫、京东、孔夫子、拼多多、苏宁易购、微店、有赞、微信小程序等)。

3. 按要求递交年度核验材料。

四、报送材料

1. 审核通过后打印且加盖单位公章的《202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加盖单位公章的《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2)。

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出版物经营内容,登记事项应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致。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

6.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网络发行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的发行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将予以换发新版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6.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经催告后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六、受理和送达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此次年度核验采用快递寄送方式进行受理和送达。

1. 核验受理:请各发行单位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寄送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黄浦区绍兴路5号405室),收件人:刘捷,电话:021-64152467。

2. 核验送达: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将使用快递到付的方式寄送许可证,请务必在年检材料中随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手机号码。

3. 需办理变更或备案等事项的发行单位,应将变更材料或备案材料交受理中心(绍兴路5号底楼政务大厅)受理,办结后由受理中心完成送达。

为保证年度核验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发行单位接本通知后,以单位实名加入“上海发行年检2群”QQ群(群号:820662400)。

附件:1. 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1年2月25日

 

相关附件:
        1. 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