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和保障办法

31.03.2017  17:11

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加大安置补助力度,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办法》提出,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用。征地单位应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办法》明确,为就业阶段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就业阶段人员(被征地范围内,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农业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就业援助政策。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

办法》强调,补充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对于就业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养老阶段人员(被征地范围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农业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