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行政审判新规则 简化审理程序

18.11.2015  18:50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两项新的行政审判规则,即《行政诉讼释明规则》(以下简称《释明规则》)及《一审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则》)。

两个规则的出台,顺应了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特点,有利于更好保障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及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更好维护其合法利益。《释明规则》主要解决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异与平衡问题、诉讼规则的准确把握和规范适用问题、法院裁判的正确理解和服判息诉问题;《简易程序规则》则主要解决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平衡问题,明确什么该简,什么不该简。”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表示。 

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三中院立足“透明度高、权威度高、满意度高”的发展定位,不断探索推进行政诉讼透明、公正、高效的创新举措,不断形成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阶段性成果。


释明工作贯穿整个诉讼阶段


全程化,就是释明工作将贯穿整个诉讼阶段。”上海三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文忠告诉记者,《释明规则》突破常规的释明范围,积极拓展可以进行行政诉讼释明的新领域,主要分为立案、审判及判后释明三大阶段。“每个阶段的释明工作都有其着重点:立案释明,强调要积极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立案法官对各项起诉条件负有释明义务,但同时还应提醒当事人要诚信诉讼,不得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释明,强调对程序性事项进行释明,为释明权的运行划定合理边界。判后释明,强调要重点解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帮助当事人理解和尊重法院裁判。

释明规则》第三条规定,释明人员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释明。第四条同时明确了释明的范围。这就给当事人以选择权和主动权,我不了解的、需要释明的,可以请法院工作人员释明。但是如果超出可以释明的范围,法院工作人员也可以不释明。确保释明工作依法进行,不越权,不破坏诉讼的公平。

司法机关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三中院出台的《释明规则》,进一步强调了释明工作的中立立场。例如,针对干扰审判的行为,规定法庭将记录在案,并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方当事人不在场情况下作出的释明,若涉及其权利义务事项,应及时告知,避免不对称地行使释明权或没有把握好释明的度。


设置简易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仅为45日,为加快审理流程,我们提倡简便送达方式,尤其是电子送达方式,以推动各类诉讼材料及传票快速收转。”张文忠庭长补充道:“为缩短应诉流程,建议被告在10日内进行举证,缩短法定的15日举证期限,并要求被告制定清单化的举证目录,便于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准备质证意见。

庭审方式改革创新是案件审理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简易程序规则》对此也规定了多项创新举措。例如,允许采用综合审查方式,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鼓励当事人及时充分地表达看法;倡导法官助理当庭报告制度,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庭审将围绕法官助理确定的庭审争议焦点进行;提倡简易案件一庭审结及当庭宣判制度,推动案件快审快结。

为实现设置简易程序目的,节约司法资源,《简易程序规则》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也进一步简化。据悉,以往普通程序案件的法律文书,针对被诉行政行为,需展开职权、程序、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四大要件的审查,即使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部分,裁判文书也要进行全面表述和认定。《简易程序规则》倡导推行格式化或填表式的文书样式,仅要求简要记载当事人身份事项、诉求、争议要点,以及综合认证后的事实查明、裁判理由、依据和主文,便于当事人快速理解法院的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