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127万刚买的婚房竟是“凶宅”?房主:你没问,我就没说

23.05.2021  05:22
2021 05/23 05:00 分享 返回

  近日,广东广州的刘女士凑钱买了套房子准备当婚房,过户后发现该房子竟发生过凶杀案。

  刘女士说房屋总价127万,共缴纳首付和税费40余万,购房款全是找父母和亲友借的,得知是“凶宅”后全家人如晴天霹雳。

  刘女士找原房主汪女士沟通,对方却说刘女士没问她就没说。刘女士无法接受,遂将汪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并赔偿其相关损失。

  图片来源:“北京时间”视频截图

  法庭上,汪女士勉强同意解约,但只愿退还39万首付款,不愿承担税费等。

  近日,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汪女士返还刘女士39万购房款及税费等。

  隐瞒信息卖“凶宅”,退房、赔款!

  这并不是孤例。同是在广州,近日法院还披露了另一起隐瞒“凶宅”信息的案例。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17年12月9日,李卖(卖方)、王买(买方)(均为化名)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某地产咨询服务部(经纪方)共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363万元。各方依约交易后,王买取得房屋《房地产权证》。

  2018年3月,王买以李卖隐瞒其房产中介人员身份,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李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房价款、契税、中介服务费、按揭服务费等费用;参照成交价10%承担违约过错责任。

  李卖提出反诉,要求王买向其支付购房余款及利息损失、违约金,赔偿公开损失等。一审法院根据王买申请向房屋辖区派出所发函询问,确认涉讼房屋原业主报案称其儿子于2015年5月20日在涉讼房屋走廊处上吊自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买限期将房屋交还给李卖管业;李卖向王买返还定金与购房款,支付赔偿损失、中介服务费等;驳回李卖全部反诉请求。

  李卖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近年来,我国二手房市场出现较多“凶宅”退房的民事纠纷,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凶宅”信息可显著影响房屋交易意愿

  对“凶宅”概念的理解,通常认为,曾发生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即属于“凶宅”,具体包括发生他杀(主要是故意杀人事件)、自杀以及意外事件(如煤气泄漏、突发火灾、意外触电)等情况,这在理论与实务中都已基本达成共识。本案中,所涉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认定属于“凶宅”是符合常识理解的。

  对于“凶宅”的忌讳与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关,客观存在并有一定合理性。法律层面上,这种合理的习俗在法律上可归为善良风俗,受法律保护。在现实层面上,在一般民众看来,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平安舒适,“凶宅”虽在物理性质上并无瑕疵,但显然会影响人们的居住心理,使得房屋实际价值受到贬损。作为卖房人,如果为尽快变卖或谋求差价而故意隐瞒“凶宅”事实,则明显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对购房人的欺诈。

  出卖方负有“凶宅”及时告知义务

  违反“凶宅”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指出卖人虽未就合同订立具有重要性的关联信息做出虚构,但却以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掩盖或阻碍对已知的关联信息做真实披露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多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买受方有事先知道“凶宅”信息的可能性,因信息的不确定而向出卖方求证,出卖方予以否定回答,或者回答含糊不明确。二是出卖方认为或侥幸认为买受方可能知道“凶宅”信息,比如居住在同一个小区,或者媒体有所报道,买受方没有主动询问,出卖方亦不主动告知。三是非出卖方主动告知,买受方基本不可能知晓“凶宅”信息。

本文来源:半岛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