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上海市总工会权威解答

24.01.2020  07:01
2020 01/24 05:56 分享 返回

  新民晚报讯 (记者黄佳琪)职工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被隔离,隔离期间还能有工资吗?如何发放呢?劳动合同会终止吗?上海市总工会对这些劳权问题作了解答。

图片来源:新华社

   职工被隔离期间,有工资吗?

  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其工资也应当按照各地病假工资规定的标准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职工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

  隔离期间发放的工资并非指最低工资标准,而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正常出勤状态下即可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部分单位每月奖金和效益工资等根据每月考核发放,需按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执行。

   职工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能终止吗?

  当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经隔离观察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治疗的,执行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如果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上海等地规定除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黄佳琪 责任编辑:姚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