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住宿准入条件拟适当放宽

25.09.2014  03:11

晨报记者 言莹  中途安排购物不得影响团队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邮轮旅游应当使用中文合同、船票和说明,“农家乐”适当放宽住宿的准入条件……昨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 《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意见报告,对旅游购物、邮轮旅游、网络旅游和农家乐等热点做了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出台,而《上海市旅游条例》 中存在与其不一致的内容,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修改。此次《修正案(草案)》共24条,其中8条为新增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旅游业管理体制完善、加强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以及新兴旅游业态的促进与规范等三个方面。

安排旅游购物拟签合同

部分旅行社存在的为了吸引、招徕旅游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招徕,再在旅行途中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来获取利润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出台后,旅行社对其中的“协商一致”要求难以把握。此次《修正案(草案)》从保护双方利益角度出发,对《旅游法》进一步细化,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这将成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市旅游局局长杨劲松解读:“该书面合同既包括出发前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相关条款,也包括在旅游途中所做的补充书面约定。

修正案(草案)》还规范了旅行社安排购物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二是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三是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是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邮轮旅游须提供中文船票

新兴旅游业态蓬勃兴起,邮轮经济是上海旅游业发展的机遇和优势。杨劲松说,预计到2015年,上海将达到出入境邮轮300艘次,邮轮旅客100万人次的规模。

上海港日益吸引豪华邮轮集中运营的同时,邮轮旅游的经营规范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比如,部分旅游者拿不到船票,或者拿到船票但船票背面只有英文条款,旅游者难以读懂,还有邮轮公司为自己设定了过多免责条款,我国目前缺乏邮轮旅游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要保障游客知情权,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当使用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旅行者注意民事责任与义务、免责事项、法律救助渠道等内容。

规范网络旅游经营许可

以“携程”、“驴妈妈”等为代表的网络旅游经营者迅速崛起,但同时网络欺诈、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现象与日俱增。

按照《旅游法》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此次,《修正案(草案)》解释了旅行社业务,具体包括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合同、委派领队或导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等。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为了便于分辨许可证等信息的虚实,《修正案(草案)》 还规定网站应当与旅游主管部门联网认证。

完善农家旅游监管制度

旅游法》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杨劲松说,本市农家旅游经营面临市场准入条件模糊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在前期专题座谈会上,各行业主管部门谈到,餐饮应取得餐饮许可证,但住宿方面准入和管理方式是否区别于旅馆存在争议。“如果执行旅馆业的准入和管理制度,无异于全面限制农家乐发展。”杨劲松说。在准入方面,将以规划为龙头,适当放宽住宿的准入条件,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要符合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农家旅游专项规划,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月收入低于5000元免征营业税。另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市政府规章。但客房数、经营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仍执行国家和本市旅馆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