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降至11%

04.05.2017  11:41

 

  在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增值税税率将由五档减至四档之后,昨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通知》明确了简并增值税税率具体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分别是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同时,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认为,在税率简并中,税率的变化会对下游行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体现了国家对关系基本民生行业税收负担的重视。我国现行13%税率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初级农产品和生活必需品,居于增值税链条的两端。由于增值税具有一定的累退性,如果税率过高,会加重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因此,各国普遍对此类商品设置低税率。此次简并税率,取消了13%的较高税率而代之以11%较低税率,在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通过税负转嫁和传导机制,对处于终端的消费者来说也具有较强的减负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对低收入群体也较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