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14.06.2017  00:57

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区、市农场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闵行区、嘉定区财政局,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细、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确保竣工项目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三、职责划分

  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发办)接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同时对土地治理项目和“园区”等综合类试点项目组织验收。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配合市农发办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各区(县)农发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发办)负责组织产业化发展项目及“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试点项目的验收,并负责对市农发办组织验收的项目进行初验。有关农发机构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验收范围及内容

  验收范围包括当年竣工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等。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编审,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决算编审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五、验收依据及方法

  (一)验收依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及市、区(县)农发办制定的相关文件,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及工程调整和终止批复文件,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资金拨付文件等。

  (二)验收办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随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应当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验收(初验)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农发办提出项目验收(初验)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接受验收(初验)的准备工作。由区(县)农发办负责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完成后,区(县)农发办要将有关验收报告和审定意见抄送市农发办。市农发办视情进行督导或核查。由市农发办负责验收的项目,区(县)农发办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申请市级验收,并同时提供初验报告和初验意见。

  负责验收(初验)工作的农发机构应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针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明确整改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整改工作。

  (一)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工作办法和要求,落实验收工作责任。

  (二)安排验收人员。验收组长由农发机构指定,成员由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及财务和行业专家(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等组成,验收工作经费可按有关规定从项目管理费中开支,管理费不足的,可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三)组织开展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应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可参考附件),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验收组结束实地验收时,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

  (四)督促问题整改。应认真梳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等有关方面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隐患,做到严格验收与认真整改相结合。

  (五)提交验收报告。验收组现场验收工作结束(或在现场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得到整改)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等。

  (六)验收结果运用。有关农发机构按规定对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定并出具正式验收意见,经审定的验收报告是项目竣工的重要文件,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报告是办理项目及其工程交付使用和移交管护的主要依据,是“先建后补”等项目报账支付财政资金的凭据。

   七、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各有关农发机构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其他要求

  (一)建立健全制度。有关农发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验收工作规章制度,制定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优化验收方法,创新验收方式,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管理水平。

  (二)切实加强培训。有关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验收人员培训工作,系统讲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管理规定,明确提出验收工作各项具体要求。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能力,为扎实有效开展验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肃工作纪律。有关农发机构要明确验收工作纪律和要求,杜绝验收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验收组成员不得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与验收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收受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礼品、礼金和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加强工作考核。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是国家农发办对市农发办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因素之一,并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体现。市农发办也将项目验收工作纳入对区(县)农发办管理工作的考核,加大奖惩力度。

  (五)按时报送报告。区(县)农发办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农发办备案上年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负责初验和组织验收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对验收工作的建议等。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初验)工作底稿

  

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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