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夫妻假弃婴再收养 不料婴儿在医院非正常死亡

12.06.2015  11:43

  高某和李某在婚前生育一名男婴小华(化名),两人为不交罚款给儿子落户,想出先“遗弃”孩子再“收养”回来的主意。可悲剧的是,孩子被警方带走后却在和平里医院内非正常死亡。记者近日从东城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被告和平里医院对“弃婴”小华的死亡承担90%责任,赔偿其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原告高某和李某在婚前生下一男孩,两人因没有生育指标,无力缴纳计划生育罚款,便想到通过申报收养弃婴的办法为孩子落户。

  2007年5月2日,原告高某带着孩子来京,让在朝阳区打工的亲戚到派出所谎称捡到弃婴小华,并请求收养。当年5月4日上午,亲戚抱着孩子向朝阳区三间房派出所报案,声称捡到弃婴,派出所将小华作为“弃婴”送至和平里医院检查治疗。

  四天之后,噩耗传来,高某得知孩子在和平里医院死亡。法医鉴定后结论为“因颅脑外伤致颅内多发血肿死亡”。

  2007年8月,高某和李某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被告和平里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以孩子外伤死亡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并移送警方。

  2013年,警方决定对小华死亡一案不予立案。二原告再次诉至东城法院,认为小华入院前身体健康,入院后因医院护理不当,造成颅脑外伤死亡,医院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万余元。

  法院查明,男婴小华被送至派出所及和平里医院治疗期间,高某多次到派出所和医院表示孩子是自己的,并要求抱回,但因不能出示小华系其子的证明未果。直到孩子死亡后,经鉴定显示二原告系孩子的生物学父母。

  医院也辩称,原告有意将小华遗弃数小时后才被派出所送至被告和平里医院,原告对于孩子的死亡亦具有一定责任,被告不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和平里医院只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

  2013年11月11日,东城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和平里医院在对小华的诊疗过错中有一定过失,该过失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系数值可为90%。法院还查明,原告高某系城镇户口,原告李某系农村户口,两人已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和平里医院在对小华的诊疗过错中有一定过失,应对其死亡承担90%赔偿责任。鉴于原告高某系城镇户口,且孩子户口一般随母亲,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时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被告因医疗过失致孩子死亡,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但考虑到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和平里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北京晨报记者 岳亦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