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7.2016  21:3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 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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