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1.01.2015  01:33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民防办、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和民防工程建设费。

  二、本市对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减免超计划加价水费,其中: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

  三、在筹建、设立、变更的不同阶段,本市养老机构可凭市与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筹建阶段证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上海市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准予变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证照,医疗机构可凭市与区县卫生部门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向有关收费执收单位申请免缴或减半缴纳上述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及时落实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有关政策,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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