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妇之夫骗未婚女发生性关系 本市首例贞操权案判赔3万元

17.09.2014  12:11

  本报讯  (记者 史耀可通讯员 富心振)有妇之夫李某欺骗未婚女子陈小姐发生性关系,受伤害女子以该男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本市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在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应向陈小姐书面道歉,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09年,时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认识了李某,之后几年仅是维持普通朋友关系。从2013年9月开始,李先生以各种方式热烈地追求陈小姐,致使陈小姐认为李先生是单身。不久,李先生称为了让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共同到了新加坡考察,期间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开始,陈小姐与李某的关系开始疏远,李某表示要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2014年2月3日,陈小姐由于无法联系到李某便撬门进入位于金桥的李某家,正好撞到李某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李某妻子告诉陈小姐,他俩已在2013年1月结婚,以前李某已经离过一次婚了。此时,陈小姐才如梦初醒。

  2014年3月26日,受到情感伤害的陈小姐以李某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1540.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