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5.09.2016  18:30

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320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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