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速查!有这些行为或被开除,7月1日起执行

28.06.2020  09:31
2020 06/24 05:57 分享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此前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但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又该依照什么样的程序,监察法都未明确。作为监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意在明确政务处分的原则、情形、权限、程序以及处分的种类和措施。

  对大多数人而言,成为一名公职人员、公务员曾经意味着端起了“铁饭碗”,但记者注意到,新出台的《政务处分法》明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不同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再严重的依次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等处理种类。

  哪些行为会受到开除处分?快随着工人日报(ID:grrbwx)小编一起往下看!

  一、公职人员有哪些?

  《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具体指以下六类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被列入了公职人员的范畴。

  二、政务处分有哪些?

  《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六大种类,分别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法》还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三、公职人员有以下情形者,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本文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环球网 责任编辑:姚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