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交儿子经营 原国企老总不当牟利1500万

20.12.2014  16:51

  本来是公司承接的运输业务,硬是被他私自给了儿子。昨天,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原总经理茅士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检方指控,2004年11月,茅士家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委派至中海发展公司及中海油轮公司担任总经理。茅士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分别在中海油轮公司经营广州石化和广西石化油品运输业务期间,伙同时任中海油轮公司航运部副主任、副总经理的刘后平,将相关业务交由其子茅某(另行处理)经营,累计获利1500余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茅士家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伙同刘后平,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子进行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茅士家、刘后平的行为均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系共同犯罪。刘后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考虑到刘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牟利的事实,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通过亲属退缴全部受贿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刘后平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获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判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茅士家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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