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拉开帷幕

24.03.2015  16:12

   (人民政协报)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部署“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通知》指出,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

  《通知》首先明确了“救急难”综合试点的主要任务,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不断完善和细化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在对象范围上,要将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并细化“急难”事项的具体情形;在标准设定上,立足“托底线”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在救助程序上,既要规范操作,又要做到方便快捷、及时救助。《通知》还指出,要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各地着力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快速响应、“一门受理、协同受理”、部门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同时要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服务。《通知》还提出要提升救助效益,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功能作用,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之间的有效衔接。

  在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方面,《通知》特别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以“救急难”为主题的慈善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建立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着力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救助项目,以及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做到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形成“救急难”合力。《通知》要求各地动员、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急难”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民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本省(区、市)“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推荐名单,并指导推荐单位制定“救急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