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收买儿童拟一律追刑责

25.06.2015  12:20

  “收买被拐儿童,无论是否存在虐待行为,是否阻碍解救,都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收买儿童“减免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将被取消,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的话题在微信圈广泛传播,引发社会各界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关注和讨论。全国人大此次审议刑法修正案,是既定法律程序,并非针对此次社会讨论而做出的回应。

  “买方无罪”存误解

  6月17日,微信朋友圈被一条网帖刷屏:“建议修改拐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一律死刑!买孩子一律无期!”尽管这只是一家婚恋网站的营销活动,但拐卖儿童的话题被迅速引爆,引发全社会的热议。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出卖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对于拐卖者来说,我国刑法对于收买拐卖儿童者的处罚较轻。刑法第241条专门针对“买方”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还规定:对于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本意是为更好地保护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益,但一定程度上也对买方市场打击不力,更让不少人认为“买方无罪”。

  据记者了解,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多是出于延续香火等目的,因此,在现实中虐待儿童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并不多,因此收买儿童的行为经常被免于刑责。根据福建省高级法院提供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福建各级法院审结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仅有5件,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等。

  对此,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很多人误以为买儿童没有什么事情,进而加入买方大军,这对打拐反拐非常不利。“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赞成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定罪。”陈士渠透露,公安部一直是“买方入刑”的推动者。

   两次修改加重处罚力度

  昨天下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聚焦饱受争议的被拐儿童“买家免刑”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收买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向常委会作汇报时建议,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免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只要是收买被拐儿童,都将被追究刑责。

  加大对收买儿童的处罚力度,其实由来已久。早在2013年9月,公安部就曾与最高法、最高检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在初审草案中,将现行条文中“对于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一些专家提出建议,收买妇女儿童应当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草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免除刑事处罚。

  在昨天的草案二审稿中,又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收买被拐儿童和收买被拐妇女将做区别对待,收买被拐儿童“可以从轻处罚”,但仍将追究刑事责任;而收买被拐妇女仍然保留了“免除处罚”。

  “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参与刑法修正案修订审议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说,从两次修改的内容看,对于收买儿童的罪名处罚力度实际上在不断加重。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