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索赔案开审 股民盲目跟风应自己担责?

06.08.2014  08:11

  东方网8月6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开庭审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纠纷索赔案。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庭审中,原告方律师表示,光大证券的行为不仅构成内幕交易,而且还构成虚假陈述和价格操纵。光大并没有及时披露误操作信息,在有媒体揭露其“错单”行为后,其业务部门负责人还通过媒体予以否认,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其后,被告在明知股价虚高的情况下,卖空股指期货,致使投资者在“山顶”上购买了被告抛出的股票,在下降过程中遭受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被告方律师表示,光大错误下单是市场的固有因素,是市场的正常现象。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下错单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光大证券方面不存在主观故意,投资者损失是因为股民盲目跟风炒作,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同时,鉴于本案相关的杨剑波等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

  [事件回顾]

  沪指1分钟涨百余点最终光大被罚5亿多

  2013年8月16日,A股盘中突现异动。11时5分沪指突现快速拉升,大盘1分钟内涨超5%,暴涨百余点。期间,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71只沪深300成分股罕见地集体涨停,成交量猛增,午后沪指震荡下行。

  作为导致本次市场异动的“主角”,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随后,据证监会此后调查,暴涨系光大证券在进行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实际成交72.7亿元。

  证监会通报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调查和处理结果,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总计5.23亿元,并叫停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同时,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合并罚款60万元;并对其做出市场禁入决定。

  [争议焦点]

  围绕一系列索赔焦点,股民与光大证券各执一词。投资者维权为何姗姗来迟?证券公司对索赔有何异议?反思事件,能否折射出A股机制的深层次不足?

  董秘否认误操作,是否算误导?

  当天中午休盘时间,光大董秘梅某曾对媒体否认了乌龙指的存在。

  投资者代理律师:光大证券时任董秘梅某当天中午休盘时间对外否认发生误操作,而之前公司已对程序错误开会讨论处置。随后,光大证券大举买空抵消损失,造成投资者因误导受损。而对于“董秘个人判断”的说法,投资者方面并不认同。原告一位代理律师表示:“出了问题,公司不能把职员都当临时工。董秘是法定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媒体并非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光大证券代理律师:公司在事件中没有主观错误,不是故意是意外。当天光大证券召集的处置会议持续一个多小时,董秘向投资者否认乌龙指,是不知情下的个人主观判断。此外,此前已有媒体报道股指大涨是光大证券误操作所致,投资者应已知悉风险。

  无法律规定,股民亏了找谁?

  “乌龙指”更让投资者遭遇“过山车”行情。记者在多位原告的起诉书中看到,股民损失多则20万元,少则8万元-9万元。“上午看到股指飞涨,还以为‘牛市来了’,一口气买进股票、基金和股指期货,不到一周就亏损20.09万元。”来自广西南宁的投资者李某说。

  光大证券代理律师:索赔存在受理的“程序问题”。一是针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目前未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二是对于部分原告起诉的期货异常交易及内幕信息违规问题,目前不在法律已明确的范畴;三是现有内幕交易认定更多针对个股而非股指。此外,错单也是一种市场风险。下错单的人要承担责任,跟风下错单同样要承担风险。

  投资者代理律师: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以证监会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才可诉讼。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作出司法解释,因此只有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才有法律硬性规定,需要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才可诉讼。不过,不应因为规则不完善,就损害投资者的公平权益。

  “杨剑波案”会否阻碍股民索赔?

  此前,光大证券原投资策略负责人杨剑波曾起诉证监会,上演了证券市场罕见的“民告官”。

  投资者代理律师:即使杨剑波案出现处罚变更,撤销的也只是对其的个人处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依然有效。

  光大证券代理律师:鉴于杨剑波已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投资者民事索赔也应中止审理等待结果。不过,被告方光大证券坦言,光大证券公司内控的确存在缺陷。

  [第三方观点]

  折射A股机制深层次不足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作出司法解释,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证券欺诈何时出台司法解释,一直为市场所关注,亟待加快立法进程。

  ■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作为我国首起以股指为对象的异动交易事件,“光大乌龙事件”暴露出随着高频交易等新兴产品兴起,股市缺乏风控机制的缺陷。

  ■摩根大通原金融工程副总裁、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研究员叶俊逸:券商交易员的资金权限通常不超过公司本金2%,据此光大交易员的资金权限本应不过4亿-5亿,但天量资金却瞬间入市。

  内控不完善的风险值得警惕,莫让“误操作”成内控质量低下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