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工偷开他人车出人命 车主和停车场也担责

26.11.2015  18:43

  年过半百的赵阿伯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和爱人杨女士晚上外出却祸从天降,爱人被一辆商务车撞倒后当场死亡。更想不到的是,肇事者不仅没有驾驶资格,而且还私自偷开他人车辆,酿成祸端。为了给爱人讨一个公道,赵阿伯将肇事者、车辆实际使用人、停车场、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总计96万余元。对此,虹口法院判决支持了赵阿伯所有诉请。

  2014年2月的一个雨夜,赵阿伯与杨女士正步行回家,刚走到一个路口,却没想到一辆商务车向他们迎面冲来。杨女士因躲避不及摔倒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黄二惊慌失措匆匆逃逸。

  经交警部门查明,黄二系无证驾驶,其行为是发生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此,法院认定黄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虽然肇事者受到了国法的惩罚,但却难以抚平赵阿伯突然丧妻的悲痛。于是赵阿伯向黄二提出民事赔偿,却在交涉中意外得知:黄二只是商务车所在停车场附近的洗车工!原来停车场为招揽生意推出了停车包月顺带洗车的“服务”,因与停车场的管理员相熟,黄二便以抽取停车费一半价格的方式接手了蒋先生车辆的清洗工作。由于停车场管理比较松懈,很多事情都仅仅只有口头来往,加之车辆实际使用人蒋先生的备用车钥匙放在抽屉里长达一年之久,时间一长,黄二难免起了拿用之心,没想到这次竟酿成大祸。

  为此,赵阿伯又与停车场、车辆实际使用人交涉赔偿事宜,均未果。无奈之下,他起诉至虹口法院,要求肇事者、车辆实际使用人、停车场、保险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杨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总计96万余元。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黄二无证驾驶机动车,撞击行人发生事故后逃逸,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停车场虽称取消包月停车业务,但未以任何有效方式通知原包月车主,且经法院查明,在涉案停车场场地处仍设有“全天”停车的机动车停放价格公示牌。可见停车场利用公共道路资源经营,但责任意识淡薄,对管理员疏于管理,因此,停车公司对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实际使用人蒋先生,在未经仔细核实就将车辆备用钥匙交出,且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将车辆备用钥匙放置于不确定的环境中,放任事故风险的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同时,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非受害人杨女士故意造成,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综合判断,由肇事者黄二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停车公司承担二成赔偿责任、车辆实际使用人蒋先生承担一成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