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声音]韩长印:保险是现代社会处置风险的有效途径[图]

08.12.2014  13:43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之后,国务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于2014年8月10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务院保险业“新国十条”)。

那么,什么是保险?什么又是现代风险社会?按照新国十条的设想,保险在现代风险社会中能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呢?

一、何谓保险?

大家都知道,保险是基于人类社会最为朴素美好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理念而组合起来的具有共产主义思想的良善制度,是那些面临同质危险的社会公众为了应对个体成员遭遇的不幸,将小额分散的资金作为保险费通过专业的保险机构积聚起来形成保险基金共同体,对个体成员未来不确定的损害或者风险给予赔偿或者补贴的风险分摊制度。

胡适先生曾这样描述过人身保险,保险“只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

二、何谓现代风险社会?

依据德国贝克教授的观点,现代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呈现出如下特征:其一,现代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危害性远远超过传统风险。其二,现代风险具有不可感知性。其三,现代风险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其四,现代风险具有大范围和全球性。

美国学者肯尼思·S·亚伯拉罕也经指出,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危险的时代。‘9·11’事件至少给我们留下这样的警示:危险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不仅恐怖主义给人类带来的危险没有消除,而且新型疾病的蔓延、地震、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危险更是层出不穷。

所有这些危险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经济损失。一些在统计学意义上可能习以为常甚至平常无奇的灾害或者事故,比如疾病、房屋倒塌、交通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都会给特定的受害人带来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值得庆幸的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市场一体化的形成使得人们较之于过去更容易有条理地处置各类不同的危险。保险便是应对这种危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现代风险社会中保险的基本功能

按照新国十条对保险的定位,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新国十条对发展保险业的指导思想是,“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按照国务院部署,我国现代保险业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从新国十条的规定来看,保险业发展的重点在于: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 2014.12.04

原文: 韩长印:保险是现代社会处置风险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