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告宣传册和促销信息不符 购四件薯片获赔500元

19.12.2015  09:44

  ■本报记者陈琼珂 通讯员沈娟娟

  年终岁尾,沪上不少商家推出促销活动。然而,有些促销信息却暗藏陷阱,所标示的特价商品并不“特价”。日前,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因发布误导消费者促销信息被认定构成欺诈。

  【案情回放】

  不久前,消费者小钟在位于杨高南路的易初莲花大卖场购物,看到一则贴在“泡吧小脆”货架的促销信息:购两件5.8元,单价3.9元省2元。小钟随即购买了原味和芥末味的“泡吧小脆”各一件,付款后却发现未享受优惠。第二天,小钟又一次前往购买原味和鸡肉味的“泡吧小脆”各一件,结算时仍没有优惠。

  小钟认为,“泡吧小脆”货架上标注的促销信息,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泡吧小脆”不分口味均有购两件省2元的优惠。因此,自己两次购买“泡吧小脆”均未享受促销信息中标明的优惠,是受到易初莲花的欺诈。今年4月,小钟诉至法院,要求易初莲花赔偿1000元。

  易初莲花表示,小钟购买的原味薯片,并不参加促销活动。自己在商品宣传册中展示的购两件省2元优惠,仅包括烧烤、芥末、鸡肉、番茄口味,且宣传册放在超市入口明显位置,因此并未故意隐瞒商品促销的真实信息。小钟则反驳,商品的具体信息应以货架上的展示为准。对同样有促销优惠的康师傅方便面,易初莲花就明确标注优惠为“劲爽、红烧、酸菜,5.9元/袋”。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判决易初莲花构成欺诈,赔偿小钟500元。

  【以案说法】

  问:大卖场为何构成欺诈?

  答: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易初莲花称“泡吧小脆”并非全部口味享有优惠,可货架上的标牌宣传,足以使不特定的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决定。此外,易初莲花提供的优惠商品宣传册中,所列商品多达几十种,要求消费者在购物前阅看并且熟记优惠细节而放弃货架上的直观优惠信息,既苛刻也不合情理。问:500元赔偿金如何确定?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一律赔500元。本案中,小钟所购商品总价的三倍虽不足500元,但法院依法仍判决易初莲花赔偿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