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长拉闸5000户停电被撤职 另有5人被处理

10.11.2014  11:39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一名供电所长酒后撒泼,擅自拉闸停电,导致全县数千名用户无电可用。目前,鹤壁供电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所长率5员工玩乐在KTV酒后打砸

  根据通报,11月2日,鹤壁淇县供电公司朝歌供电所所长杨树森、员工王海笑等6人,在个人消费时与用电客户发生纠纷,擅自给用电客户停电,严重违反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不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杨树森撤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并扣罚绩效奖金6个月;给予王海笑待岗、留用察看2年处分,扣发绩效奖金6个月。其余相关责任人及上级主管部门责任人也被分别给予处分。

  这份通报对事情经过一笔带过,让人难以感受到此事性质之恶劣。据媒体报道,当日,这位供电所长和手下5名员工在某KTV消费后,与经营者发生纠纷,遂酒后进行打砸,更无缘无故拉闸停电,导致县城大面积停电,涉及3000到5000户居民商户,停电时间长达6个小时。

  事情发生后,国家电网河南公司和鹤壁公司当晚派出调查组,除对当事的6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对其上级管理部门淇县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电力职工构成犯罪法律规定可追刑责

  据了解,《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广西博白县电业公司一名“老供电”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因是其在农网改造施工中,未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擅自停电7小时,给当地一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