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个人信息办卡套现 一团伙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诉

25.02.2016  19:16
   

帮客户伪造虚假的个人信息让银行办理出高额度信用卡,再将该信用卡拥有的透支额度一次性刷掉后套现给客户,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这一系列“套餐式服务”的背后是一个分工明确的三人团伙。日前,该团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招兵买马”做筹备

2012年7月起,吴月、陈桑及梁辉三人经预谋,欲招揽客户帮助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并从中获得好处费。且三人各自分工,由吴月通过中介及网上发布信息的方式招揽信用卡套现客户并伪造银行“流水单”等材料,梁辉为上述客户办理高额信用卡,并由陈桑冒充客户接听银行电话。

尔后吴月等人从网上向他人购买了四台POS机,通过违规程序设置,当别人的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时,现金会存入该张银行卡内。

接下来就是招揽客户,除了通过中介介绍客户,三人还在QQ群内发布办卡套现信息。

煞费苦心”办高额度信用卡

找到客户后,梁辉会让客户先办理一张空的银行储蓄卡,客户将储蓄卡号、密码发给梁辉后,他再通过上网找专门做银行流水单生意的人。因银行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会审核客户储蓄卡中的交易,梁辉通过网上QQ群认识做银行流水单生意的人,由对方制作虚假交易明细。另外则帮客户伪造单位证明材料等其他虚假个人信息。期间,陈桑则冒充客户,按照客户填写的资料接听银行审核电话。

万事俱备”坐等收益

拿到信用卡后,梁辉将客户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将可透支额度一次性刷掉,钱就到了POS机对应的梁辉的银行账户。他将钱取出交给信用卡持有人,自己从中收取透支额度的20%作为手续费。另外为保证信用卡有还款记录,梁辉每月会将最低还款额还掉,期间,其另收取客户2000元的费用。

截至案发,该团伙共帮别人累计套现金额约280万元。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吴月、陈桑、梁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三人用“小聪明”赚取不法之财,最终得不偿失,反而令自己深陷囹圄。同时,案件背后也反映出信用卡市场管理所出现的系列问题:从信用卡申领、刷卡交易、违规POS机使用,再到信用卡套现,非法信用卡套现行为已形成一种黑色产业链,并拥有一支庞大的犯罪队伍,而这一乱象的治理,需各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努力,多管齐下规范信用卡市场管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