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官破例会见林森浩父亲 林父递交撤销死刑申请会实现吗?

12.08.2015  23:20

  近日,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再度引起热议,被告林森浩父亲请求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并与最高法法官见面数小时。专家表示,死刑复核阶段,法官见被告人家属是非常罕见的,法官为何会见了林父,林森浩的死刑有可能撤销吗?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家属见到法官,罕见

  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对社会,甚至对辩护律师来说都是很神秘的。如2012年吴英案中,在递交死刑复核手续前,被告辩护律师杨照东、张雁峰打电话询问主审法官是谁,如何交接,试图建立联系。然而自始至终,对方拒绝透露任何信息,所有会见请求均被驳回,甚至连接电话的人是法官、书记员抑或其他身份都无从确定。

  当一个死刑复核案件到了最高院后,辩护律师只能从立案庭查到这个案件由哪个庭复核,不会知道经办人是谁,辩护律师想提交辩护意见时,只能寄到某个庭,而没有具体的接收人。也就是说,律师连知道经办法官是谁都非常难,而此次林父却与最高法法官会见了数小时,实属罕见。

  曾有媒体报道,由于死刑复核非常敏感,参与法官通常隐身于案件之后,甚少透露个人信息。是否接见律师,他们有自己的想法。在等待答复尤其约见被拒绝时,律师和犯人家属通常会求助于舆论。但这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引起复核法官的重视,但也可能招致法官的反感。此次法官破例与林森浩父亲会面,恐怕除了林父律师所言体现认真负责的态度,与案件备受媒体关注也有很大关系。

  即使会见,关于林父的意见书法官并无答复的责任,因为林父递交意见书在法律程序上无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也就是说,被告人家属无权在死刑复核阶段对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林父递交撤销死刑申请,会实现吗?

  虽然林父递交的意见书并无程序意义,但假如受委托的辩护律师认可了家属的意见,以律师名义向法院提出,办案法官应当听取。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审理复核后,有四种处理结果: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除了予以核准,后面三种都会让被告人暂时保住性命。不予核准的情形中包括“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林父一万多字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核心内容也主要放在证据有多处疑点。

  这份意见书表示:第一,该案有两份司法鉴定报告,其中,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并未检测到被害人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则检测到二甲基亚硝胺,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对同一个检材得出完全不一样的检验结果,而法院却认定了有毒物的检测。第二,现有科学研究报告证明,N-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在于环境中,因为没有提供检测时的质谱图,所以现有证据就不能确定检测到的毒物是否来自于环境、人体自身合成,也不能排除取样、送检过程中的人为污染。

  若办案人员认为确实存在上述问题,要给原审法院或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补查并作出说明。曾有一位法官告诉媒体:“必要时自己也要亲自去查——有时对方不配合,明明存在的证据说查不到,也怕下面造假。

  最高人民法院某刑庭领导有一次在中国法学会作交流时曾介绍,2013年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需要进行证据补查的达到39%。有的案件,补查后依然存在疑点,办案机关提供的说明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暂时保住性命。

  哪些依据决定法官对该案的判断?

  据多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一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介绍,死刑复核权刚收回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现在不足10%。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则,很多都强调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共同犯罪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处一人死刑;只杀一人并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林森浩案件符合只杀一人的条件,但其承认投毒的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自首还需讨论。

  据了解,与证据存疑的案件相比,对政策的考虑存在一定弹性。一些案件如果处于两可之间,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可能保住一命。但在“复旦投毒案”中,被害人家属态度一直较为强硬,曾明确表示“不会谅解林森浩”。

  媒体与舆论也会给案件的审理造成无形压力,但最高法法官曾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证据问题非常坚持,绝不会因为各种压力判处或核准一个可能无罪的人死刑,当然也不会免除一个有罪之人该有的刑罚。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