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会员卡节假日不打折 消保委:单方面认定有失公平

26.01.2017  02:01

  去年12月31日,消费者应先生在文章酒楼吃了顿晚饭,结账时掏出会员卡时,酒楼却表示今天是“节假日”不享受打折。“12月31日明明是周末,为何不能打折?”应先生对此提出异议。

  对此,徐汇区消保委表示,商家单方面认定节假日概念的做法有失公平,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元旦3天都是节假日?

  应先生经常在文章酒楼罗香路店吃饭,觉得这家店本帮菜的味道不错,就办了一张会员卡,可以享受88折优惠。办卡时,应先生向酒楼确定了该卡的使用规则:平时双休日也可以使用,只有“法定节假日”不能用。

  2016年12月31日,应先生又去文章酒楼消费,结账时像往常一样出示了会员卡准备享受折扣,结果却被前台拒绝。“那天经理不在,收银台说31日算节假日,所以不能使用会员卡。”应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就提出了疑问,说31日明明是周六,不能算“节假日”。结果酒店前台坚持算节假日,不仅31日算,元旦3天假期都算“节假日”,都不能享受会员优惠。

   店家回应一直这样算

  对于应先生反映的事,记者昨日致电文章酒楼,询问对于会员卡优惠的时间限制,酒楼前台工作人员表示,一直都是这样算的。

  “我们这里一直都是这样的,春节期间也是不打折的,三天放假就是节假日,七天放假也是节假日,这些休息的时间都不打折。”该酒楼前台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而实际上,在关于会员卡使用规则上,该酒楼也并没有拿出明文规定。应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办会员卡时,并没有看到什么会员优惠信息的书面材料,只是店方的口头约定,在会员卡上也没有写明。应先生认为,酒楼在关于“法定假日”的认定上玩概念,将正常的周末都囊括进去了。

  记者在订餐小秘书网上查到店家相应的优惠时,其公布的优惠信息中写明“88折除河海鲜酒水饮料特价菜主食招牌菜等,除法定节假日”,但在有效期中另打了一个括号(特殊节假日不享此优惠)。而对于“特殊”的定义,却没有给出明确解释。

   商家应该明示使用范围

  对于商家将12月31日作为“法定节假日”,并以此为由不让消费者享受会员优惠的做法,徐汇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认为,商家单方面认定节假日概念的做法有失公平,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准确的说,12月31日周六是调休,1月1日才是法定节假日,因此店家说元旦三天国定节假日不打折,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情的,按照商家的会员卡使用规定,这一天会员卡应该是可以用的。”该负责人表示,商家既然明确跟消费者约定周末也是可以使用会员卡的,那么就应该遵守约定,单方面禁止消费者享受会员权利,就涉嫌违约。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很多饭店,以及服务业的店家都有这种会员卡节假日不打折的说法,在普通消费者不了解的情况下,混淆概念,将小长假、黄金周全部列为“节假日”,扩大了限制范围,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果商家要在会员卡、团购券等方面设置使用期限和条件,必须向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的确认,明示使用范围,而不该混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