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称“末位淘汰” 半数受访者不认同

07.01.2016  09:45

  岁末年初,是企业对员工进行年度考评的重要节点。近期,顺丰快递、魅族相继曝出大量裁员的消息,且均称是基于业务考核评估后的末位淘汰,而这也引发了广大职工的对“末位淘汰制”的关注。

  对此,本报日前发起了一项问卷调查。截至记者发稿,调查结果显示,半数受访者认为“末位淘汰”给企业带来的负面效应大于积极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考核过于简单粗暴。与此同时,也有46%的网友表示能接受末位淘汰制。

   企业裁员称“末位淘汰

  2015年年底,多名顺丰快递公司的内部员工爆料称,继供应链、商业、仓配、国际事业部后,顺丰总部也开始大批裁员,从裁员比例来看,技术部门裁员幅度为20%,其它部门幅度约达到30%。对此,顺丰公共事务部相关人士对媒体表示,所谓“裁员”是基于业务考核评估后的末位淘汰,涉及人员主要为二、三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员工,不涉及一线员工,主要是希望在公司快速发展中,提醒员工加强自我修炼,跟上企业变革的思想,跟上脚步。

  无独有偶,魅族总裁白永祥近期也在内部公开信中宣布公司将展开裁员计划,并表示裁员比例将不超过5%(约不到200人),裁员的原因是其希望运用杰克韦尔奇的“2-7-1理论”,采取末位淘汰制来激励员工奋进。此外,该公司也表示将给予这些员工一定的赔偿。

  据本报调查结果显示,66%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单位不实行末位淘汰制,仅有26%的受访者所在单位是以末位淘汰制对员工进行绩效考评,还有7%的受访者对于该问题选择了“不清楚”。

  而对于在企业中实行末位淘汰制这一做法,职工和网友们的评论观点也呈现出对立态势。网友“大可”就认为:“没有淘汰,就没有压力。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表面看起来很残酷,但如果促使人更努力,更多点上进,不仅仅对企业发展有利,对个人的发展也是有利的。”而另一位网友“雪山飞狐”则认为:“企业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有多种方法,采取末位淘汰制过于残酷粗鲁了。

   半数网友:不利于内部环境稳定

  “工作又不是做数学题,数字和排名不能代表一切。”对于末位淘汰制,传统销售行业的从业者黄小姐表现出极为反对的态度。据她介绍,自己所在的公司在全国各地均有连锁店,作为一名导购,她也面临着严格的考评制度。

  根据黄小姐所在的公司规定,导购人员的考核有详细的月评制度。即按照每月的销量和销售额,店面内部的第一名到第三名都有现金奖励,连续三个月排在最后三名的,则会被辞退。而这一考核制度和具体办法,黄小姐在入职培训时便被详细告知。虽然她的业绩一直属于中上游,但末位淘汰制还是让她感到“压力山大”:“我觉得末位淘汰太没有人情味了,有时候为了完成目标,生病了也不敢请假,有的同事之间竞争得厉害,吵架什么的都有。而且有些排在最后的员工,还会产生自卑情绪。

  在此次调查中,有50%的受访者认为末位淘汰制给企业带来的负面效应更大,认为积极作用更大的则占37%。网友“duyun116”在给本报发来的评论中表示:“末位淘汰制在初始阶段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但从长期看,负面作用大于积极作用,还会影响工作氛围。”读者郑阳则认为,对于销售行业来说末位淘汰制是柄双刃剑,“弄好了可以刺激员工之间正当竞争,创造更大价值利润。弄不好,会刺激员工之间勾心斗角,对于公司内部环境不利,不稳定。

   部分网友认同此举是否合法或被忽视

  近些年来,人性化的企业文化受到广泛推崇。与此相应,考核标准过于机械化的末位淘汰制也受到一些业内人士和职工的诟病。然而,在本报的此次调查中,对于“如果你所在的单位明确表示实行末位淘汰制,你能接受吗?”这一问题,表示能接受和不能接受的受访者比例则差距甚微。其中,有54%的受访者表示不能接受,因其考核方式过于简单粗暴;另有46%的受访者则表示能接受,因为“优胜劣汰很公平”。

  在一家民营企业从事市场工作的田锋就表示,自己所在的岗位是“一切凭业绩说话”,而他本人也较为赞成末位淘汰制:“因为我们的工作业绩是可以量化的,所以谁高谁低很容易分出来。比如说,我们的考核标准里面很重要的两项,新客户的开发数量和销量的增长率,就很能反映一个销售人员的工作勤奋程度和工作能力。另外我们也会进行季度和年度排名,综合分数排在最后三位的职工会降一级或者调岗,直接解雇的比较少。对于我们这个岗位来说,末位淘汰这种考核能带来相对的公平。”网友“fanlw”则没有对末位淘汰制表示明确的赞同或否定,而是表达了对公平有效的考核制度的支持:“有效的考核、公平的竞争,使其强者上弱者下是符合职场规则的发展趋势,杜绝吃大锅饭模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不断发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通过微信公众号“有你安”收到的几十条网友评论和记者采访中,关于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问题,鲜少有人提及。对此,上海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特聘律师邵律师提醒广大职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由于末位淘汰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他建议企业在设计考评制度时应做到合法、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