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代表纷纷建议修正、调整拆违的程序

26.01.2016  08:34

  1月26日消息:拆违,必须是一个“消存量、遏新增”双管齐下的过程。这也是两会上热议的话题。

  秦健,市人大代表、松江区区长。如何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让这位区长“烧脑”不已———因为,按目前市建管委执行的拆违程序,都是建立在“理想状态下”的拆违:发现、勘验、认定违搭过程顺利;法律文书准时、准确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而实际执法中,这样的理想状态几乎不存在。“对于执法部门来说,这样拆违程序捆住了手脚,每一步稍有疏漏就会被抓住把柄”,前段时间,松江区相关执法部门就因此败了几起官司。秦健说,这样不仅拆违不力,政府公信力也受影响。

  秦健解释说,《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市建管委对拆违程序做了调整,针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原来做法是:由拆违实施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24小时内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全部流程三天内履行完毕。而现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对拒不拆除的,还应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适用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履行整个流程需要7-10天。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当事人消极抵制执法的情况,实际执法周期快则一两个月,慢则几个月、半年,甚至更长。

  比如,当事人确定难。拆违实施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常常需走访物业、至房产交易中心调取房产登记信息才能确定当事人身份。

  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难。送达过程中普遍存在当事人“避而不见”“故意拖延”情况,使得办案周期进一步拖长。

  执法程序过于复杂。经过发现、勘验、认定、发放文书,到最终拆除违法建筑,理论上每个环节花费不过一两天,但每个环节需要完成相关执法任务,制作文书并送达当事人,执法步骤重复也延长了办案时间。

  执法时间延长,意味着执法成本加大,同时不能“速战速决”容易引起违建跟风,也令群众不满。

  为此,秦健在此次大会上提出代表建议:首先,修正关于违法当事人的认定。就建筑违法状态的处理而言,如果符合“对物行政行为”的特征,在现场难以确定违法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无须直接认定违法当事人,只要准确认定违法建筑物的违法状态,通过在该建筑范围内张贴公告等形式,由主张相应权利的相对人自行申报后确定违法当事人。同时,建议进一步优化正在搭建违法建筑查处流程。建议相关部门针对基层执法现状,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调整《违法建筑快速查处拆除操作手册》(沪拆违办〔2015〕10号),制定更加简便快速的程序,保障在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市人大代表盛雷鸣也提出了关于修订《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议案。他认为,根据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做了明确规定,并就违法建筑的强拆特设了第44条予以规制,对拆违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为了适应法律环境的变更和拆违工作新要求,应当修订该《若干规定》。

  对于一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立即拆除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件的违建,应该有特殊通道。他建议增加一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建设和非法占地行为,拆违实施部门在相关主管部门书面认定后,制作代为拆除决定书,在实施拆除三日前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实施强制拆除。

  关于当事人的认定,盛雷鸣建议增加一条:“进行违法建设的业主、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和施工人员等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届满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