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代签送达文书 一起民事案件上诉人缺席败诉

10.05.2016  09:02

  2年前,因不服一起民事案件的再审判决,他提起上诉,结果没等来开庭,却等来了前来执行财产的法官。原来,该案已经缺席判决,他终审败诉。经追查,送达文书早已被代签,代签的不是别人,正是案件再审时的审判长。

  5月8日,在河南省法院系统5·9错案警示日来临之际,老家在上蔡县的刘国彬投诉了此事。事实究竟如何,请看大河报记者的采访报道。

   没参与开庭突然被执行财产

  在郑州经商10多年、现年55岁的刘国彬,老家在驻马店市上蔡县。因一起发生在老家的民事诉讼案,让他“天天疲于应付,苦不堪言”。

  他说,目前,这起民事诉讼的终审裁定“(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82号”已经生效,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根据上蔡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他和另一名被告人袁来平,须共同赔偿周凤、岳倩倩、岳寒寒、岳蓓蓓等8名原告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59万余元。

  “我真的不服,一是因为我真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再就是递交上诉材料后,我和律师都没接到过开庭通知,也没收到过送达文书。还不知道啥时候开庭,法院执行局的就到家里来执行财产了。”刘国彬说。

  在刘国彬收到的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中,上蔡县人民法院称,刘国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须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年的财产状况,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否则将被民事制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现在,我公司的账户已经被冻结,生活、事业都受到影响,家人也被牵连。”刘国彬说。

   卖车未过户出了事故有免责合同仍被判担责

  刘国彬说,2002年6月,他在郑州经商时,花费4000元购买了许昌市公路总段一辆车牌号为豫K00510的松花江牌小型货车。“当时没过户,后来我把车开回了上蔡老家,卖给了袁来平。”他说。

  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2002年8月3日,袁来平驾驶该车与当地村民岳振华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上3人受伤,岳振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认定,岳振华驾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违法载人,袁来平驾车会车时未确保安全,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双方负同等责任。

  刘国彬说,他卖车时虽然也没有过户,但与袁来平签订卖车合同约定,该车卖出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袁来平承担。在手书并摁了手印的证明上,袁来平也说,该车由他实际接收和使用,所有权也归他,产生的任何法律事宜均由他承担,与卖车人无关。

  昨日下午,袁来平受访时认可这个说法,也表示确有这样的卖车协议。

  尽管如此,岳振华的家人于2008年10月提起诉讼后,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国彬系豫K00510车辆实际车主,应承担司机袁来平造成的损害后果,判决赔偿原告方各项费用9.6万余元。

   再审法官代签送达文书上诉人缺席败诉  

  刘国彬不服,拒绝承担责任,原告方申请再审。2013年12月,上蔡县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决袁来平、刘国彬承担原告方各项损失15.59万余元。

  刘国彬继续提起上诉,终审还是败诉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发出的终审裁定说,在该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刘国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按刘国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这一缺席判决,让刘国彬无法理解,也难以接受。

  刘国彬说,他给案件再审时的审判长贾合军通过特快专递寄出的上诉材料中,各项资料齐全,其中包括上诉状、在郑州的详细住址以及他和律师的电话等资料。“法院能联系到我和律师,咋会作缺席判决呢?”说着,他出示了当年发给贾合军的该特快专递封皮翻拍照片。

  经查阅案卷刘国彬发现,上诉之后、开庭之前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签字系被模仿笔迹代签,包括送达地址,不仅不是他所写,也不是他原先向贾合军发出的郑州现住址,而是“上蔡县东本乡东本村委”。

  按照刘国彬的说法以及电话录音,贾合军都承认,该送达文书中的签名,确是他代签。就此问题,昨日下午,大河报记者多次拨打贾合军电话,均无人接听。对代签相关问题发去的短信采访提纲,截至昨晚8时发稿,贾也未回复。

   法官代签,是工作失误还是程序违法?

  上蔡县人民法院院长付自强昨日受访时表示,贾合军代签名确有其事。付自强说,事发时的情况是,贾合军在向驻马店市中院送卷的时候,是按刘国彬所留的住址去送的,但刘国彬不在上蔡,“于是出现了这个失误,等于是代为抄写”。

  按照付自强的说法,刘国彬填写的地址就是老家的地址。这一说法,与刘国彬所说的所留住址为郑州不符。

  付自强说,邮递员去村里送文书时,刘国彬不在,只见了刘国彬的一个侄子,且不肯接收。“邮递员也不是太负责任,就写了本人拒签,退回了中院。中院按照这个进行了处理,程序没有问题,只是出现了瑕疵。

  付自强认为,贾合军代上诉人填写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确不应该,也违反规定,但这仅是工作失误,不是刑事案件。在当事人投诉后,他们经过调查,已经对贾合军作出了行政记过处分。

  与刘国彬不同,付自强并不认可此为“程序违法”。在刘国彬出示的一段电话录音中,贾合军也坦承该签字虽为他代签,但只是工作失误,无恶意。

  就此问题,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权、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成宇两位法学博士受访时均认为,法官知法违法,故意代签,不属于工作失误,属于程序违法。

  此案一审中,上蔡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方意见,认定刘国彬系涉事小货车的实际车主,应当担责。对此认定,任成宇律师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分别实施后,此类案件已有了明确界定,一审认定站不住脚,无论车辆是否过户。

  2014年11月12日作出终审裁定后,刘国彬不断与驻马店、上蔡县两级法院进行交涉。按他的说法,终审缺席败诉,实际上剥夺了他参与辩护的权利,应当被纠正。

  问及刘国彬该如何维权,付自强说,刘国彬可以随时申请再审,这也是法定的救济渠道,不受时限限制。

  任成宇、王军权两位博士认为,针对法官代签名问题,刘国彬可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申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检察院也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法院纠正并避免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