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3.7亿非法集资案开审 受害人多达615名
贺克营(左)、王文、王均美(右)昨天在鼓楼法院受审 鼓楼法院供图
从2007年开始,江苏乾宇集团有限公司老板陈评以投资新能源蓄电池项目为借口,以高达30%的年息向社会募集资金。贺克营、王文、王均美3人则成立募集资金小组,5年一共募集了3.7亿元资金。结果,资金链断裂,615名投资者3.1亿元血本无归。
昨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贺克营、王文、王均美3人在南京市鼓楼法院受审。陈评则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另案处理。
通讯员 李自庆 实习生 仲纯净
现代快报记者 张玉洁
疯狂集资
5年非法集资3.7亿
615名投资者被坑
陈评曾是江苏乾宇集团有限公司老板,他旗下还有江苏统博华泰电源公司、江苏乾统硅导体公司等几家公司。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开始,他借口工厂建设需要资金,向社会募集资金,以高达24%、26%、30%不等的年息作为诱饵,并承诺一年还本,每两个月或半年返息。在高额的利息下,不少市民往他的公司投钱。
陈评还设置了几个集资小组,由贺克营、王文、王均美等人负责管理,他们主要招募、培训、管理业务员,让业务员去发展客户。
2011年,陈评公司资金链断裂,许诺给投资人的钱发不出来。在等待了约一年后,很多投资人意识到被骗,纷纷报警,陈评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才曝光。办案机关随后开始调查这起案件。
检方掌握的证据显示,从2008年至2012年,贺克营、王文、王均美等负责的集资小组,共吸收3.7亿元资金,其中损失3.1亿元,涉及到南京地区的受害人多达615名。
而这些钱去了哪里?贺克营等人在接受调查时表示不清楚,陈评则称账本丢了。办案机关调查到,陈评公司的银行流水高达百亿,资金去向很难查明。
投资人亏惨了
他们却大赚特赚
因为贺克营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检方指控贺克营、王文、王均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认为3人是共同犯罪。昨天,南京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评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另案处理。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3人陈述了自己在这起案件中各自所起的作用。贺克营说,2007年他经朋友介绍,来到陈评的公司,当时陈评搞新能源蓄电池,他觉得不错,就留下来工作了,后被陈评任命为办公室主任。
此后,公司建厂房需要钱,就向社会募集闲散资金。贺克营按照陈评的要求,向投资人介绍企业的情况,并协助陈评安排王文、王均美等人的工作。王文、王均美分别是东方明月大厦集资小组、新世纪广场集资小组的负责人。他们主要招募业务员,发展投资人。
他们交代,进公司发展业务员,自己要先投钱,因此,他们3人也各自投资了几百万到千万元不等,并从中获利。其中贺克营获利200多万元,王文获利700多万元,王均美获利100多万元。这些钱,被他们用来买房、旅游、用在孩子身上或是继续投资。
检方建议对贺克营等3人量刑9年至10年,处罚金5万以上50万以下,并勒令3人赔付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损失惨重
有人受不了打击
突发心脏病去世
昨天上午下着小雨,但是庭审开始前半个多小时,就有人早早来到法院,等着开庭。庭审开始后,还有人陆续赶来,旁听席上几乎坐满了人。多数都是受害人。
庭审时,他们看着这些骗自己钱的人,情绪比较激动,时不时发出一两句议论。特别是当王均美说,自己赚的钱基本上都用来旅游时,有几位大爷大妈忍不住了,他们想着自己大半辈子的积蓄就这样被骗了,眼泪都快出来了,让王均美等人“还钱”。
不过,当检察官说,贺克营等人唯一的出路,就是认罪伏法,及时偿还被害人的损失,这时,旁听席上响起了一阵掌声。当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答辩,再次提到还钱时,大爷大妈们又鼓起掌来。
昨天,受害人潘大爷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以前经营一家私营企业,后来退休了。2010年,他知道了这个投资项目,刚开始投了点钱试试,后来觉得还不错,就又往里投了些钱。到案发时,他有近400万元被套了进去。
事情发生后,不少受害人报警,大家到派出所、法院去多了,就熟悉了起来。潘大爷说,目前,南京地区的615名受害者中,有约300人常保持联系,每次案子有什么动态,他们就互相通知。
据了解,这些人被骗的钱,数额有几十万、几百万不等。潘大爷说,有一次他在派出所,遇到一位浙江人来报案,对方说自己有上千万的资金被套进去了。
潘大爷还告诉记者,还有一个受害人,48岁,工作收入也不错,案发后没有钱还房贷,一着急,心脏病发了离开了人世。后来,他老婆为了省钱,不得不将城里的房子出租,带着孩子跑到农村租了个小房子。
提醒
宣称超高投资回报都要当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不少人前期投资之后,都在约定的时间连本带息拿了回来,而且他们也去工厂参观了解过,怎么也没想到,后来竟血本无归。
市民投资理财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许辉提醒市民,可以从4个方面去辨别投资项目的真假。
首先,他说,市民在投资前,可以让对方出示证明材料,确认真的有这样的项目存在。其次,确定项目不假后,市民投资的钱,应该是交给经营这个项目的公司,而不是转到公司经理等人的个人账户。
此外,在利息方面,按照法律的规定,民间的借款,利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假如当时银行利率是每年7%,而对方提供30%的年息,是银行利率的4倍还要多出两个点,超过的部分就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还有,许辉提醒市民,资金投入到项目中后,要关注资金的流向,看这钱到底是用在项目上了,还是被个人私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