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服2.6亿元罚单快播上诉 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22.06.2016  20:53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关于2.6亿元罚单上诉一案昨天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数小时庭审,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双方争议执法权限和程序

  昨天的庭审阵容强大,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审判长,4名审判员分列两侧,庭审进行了直播,除了上诉方和被上诉方代理人出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作为原审第三人,也参加了本次庭审。此前,腾讯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提出不公开审理,该案已于6月17日进行过一次不公开审理。

  昨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场监管局)的职权范围,包括深圳市场监管局是否有职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其认定快播侵犯腾讯网络传播权并侵犯公众利益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2.6亿元的处罚金额是否适当。

  上诉人(快播)称,被上诉人(深圳市场监管局)行政主体错误,应该由版权局来执法,并且处罚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则表示,市场监管局有对知识产权进行监管和保护的职责。

  对于快播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双方也进行了法庭辩论。

  上诉人认为,快播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只是搜索服务,属于中立性质,侵权小网站、侵权视频与快播无关。如果小网站侵害了第三人的信息网络盘播放权,那么侵害人是小网站。个别员工的邮件证据,并非公司决定,不是公司行为。而本案只有一个投诉人,没有侵害公共利益。深圳市监督局开具天价罚单很不合理。

  被上诉人则认为,快播因侵权被诉的案件数量很多,且法院都已经判定侵权,构成侵权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国家版权局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表明,快播严重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

  第三人腾讯的代理人在庭审上表示,快播是侵犯公共利益,不仅仅是腾讯一家,其侵权对象是全行业的正版版权内容。

  深圳市场监管局及腾讯均认为,快播针对所有优秀的、热门的视频内容进行抓取传播,这对市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专家说法

   处罚应考量当事人承受能力

  有媒体报道称,快播目前已仅剩工商主体资格,其经营已经停止,办公场所已被业主转给其他公司使用,且快播没钱。那么,这2.6亿余元罚款又该如何承担?昨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相关处罚,应该考量到被处罚一方的实际承受能力。

  刘莘指出,该处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其中规定罚款金额的主要是“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文。该条规定说明,法律赋予了行政部门一定的裁量权。此次深圳市场监管局选择了1至5倍中间的单倍即3倍。

  刘莘称,行政机关的处罚要考虑到被处罚一方的违法程度,“危害比较大的,罚款就较高,但需要考虑被处罚一方的承担能力。到底被处罚人有多少资产,即便对方不说,行政机关也应该有一个大概的考量,有一个能收上来罚款的可能性,否则,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便成了一纸空文。

   >>案情回放

  2014年3月,深圳市监督局接到腾讯投诉,经调查确定快播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腾讯已拥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影视作品,非法经营额8671.6万元。

  2014年6月,深圳市监督局向快播下发2.6亿元罚单,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及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责令快播停止侵权的同时,要求快播缴纳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数额达2.6亿余元。

  快播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广东省版权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深圳市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快播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一审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快播的诉讼请求。

  快播不服一审判决,以深圳市监督局对涉案事项无行政处罚职权,行政程序违法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行政处罚的数额不当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