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21.07.2014  21:33

(2008年)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延安西路129号1608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机构职能、规范性文件和办事规程等。

  ●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以及上海市档案馆查询三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网址为: http://www.overseas.sh.cn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延安西路129号1608室,开放时间:每周三上午9:00-11:30;联系电话:62491710。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上海市中山东二路9号。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办公时间:每周三上午9:00-11:30;联系电话:62491710;传真号码:62491710;通信地址:延安西路129号1606室;邮政编码:200040。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该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本机关推荐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通过上海侨务网站提出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当面受理点,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收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免除收费。申请人申请免除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62488347

  地址:延安西路129号1209室

  邮编:20004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