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质监官帮两公司加速出检验报告收13万

13.01.2015  23:20

  两家中介公司为了尽快帮客户拿到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耐火性《检验报告》,按月给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公室主任卫广昭支付“顾问费”,金额总计13万元。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卫广昭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现年38岁的卫广昭是辽宁省大连市人,案发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科研中心下属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公室主任。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自2008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及常见装修材料的检测周期、检测方法等。卫广昭负责办公室各项工作、承接检验任务以及检测报告的编写、发放、归档等工作。

  西城法院查明,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间,卫广昭利用担任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编制、出具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耐火性《检验报告》的过程中,为两家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两公司钱款共计13万余元。2014年3月4日,卫广昭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逮捕。赃款已退缴。

  卫广昭在受审时认罪。据介绍,涉案的两家公司与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均存在合作关系,两公司按照检验站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检验费用,并将其中的50%-60%支付给检验站作为试验费用。

  其中一家公司的高管证言,公司主要做中介业务,将客户的检材送到消防局质检站做燃烧性能检测。在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中,卫广昭主要负责报告编制。为了与卫广昭搞好关系,让卫广昭能尽快出具报告,公司以顾问费的名义每月给卫广昭一定的费用,开始是每月一千,后来变成每月三五千,一共给了6.2万余元。

  另一家公司经理证言称,2011年卫广昭负责公司的检测报告后,他逐渐与卫广昭熟悉。为了让卫广昭加快出具检测报告的速度,他每月给卫广昭3000元,两年共计给了7万余元。

  西城法院认为,卫广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卫广昭在单位纪检部门找其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卫广昭有期徒刑5年6个月,所退赃款13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