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抑郁症女员工有权享受哺乳假 为期6个半月

26.02.2016  09:10

  抑郁症在医学上又被称作蓝色病毒,是一种以抑郁情绪为突出症状的心理疾病。以忧郁和厌世心理特点表现突出,病人有凄凉感,常唉声叹气,对人与事物失去兴趣,常头痛、心烦、多恐慌梦、乏力、腹泻等。症状严重时人会感到强烈厌世、甚至有自杀的念头。

  调查显示,中国抑郁症患者达9000万,每年20万人因抑郁自杀。罹患抑郁症的劳动者,同样受到被誉为“劳权卫士”的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如《就业促进法》明确:“公平就业,反就业歧视”,体现了国家对于反就业歧视的重视。不过,近年来针对健康状况的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歧视不断发生。为此,全社会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

  2008年9月1日,赵洁进入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3月21日,赵洁生育一女,自该日至2012年6月20日,赵洁休产假。

  2012年6月20日、6月25日,赵洁分别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申请哺乳假,公司回复被告,不批准被告的哺乳假申请,并要求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证明及建议。2012年8月17日,赵洁向公司邮寄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2年8月9日出具的《诊疗意见书》。该意见书记载:赵洁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2012年8月20日,公司以赵洁申请产假没有提交《再生育子女证明》、延迟提交病假证明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完成病假审批手续、申请哺乳假不符合规定等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2012年10月17日,赵洁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上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后判决: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赵洁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8月21日起恢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2012年6月21日至8月20日期间被告是否可以享有哺乳假。对此,根据上海的地方性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另外,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另外,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抑郁症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而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是三级甲等医院。所以,对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因患有产后抑郁症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哺乳假证明,单位应当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