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变更部分交通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27.12.2019  14:10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调整从业人员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事项的函》收悉。根据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沪委编委〔2019〕155号)、《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等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委编委〔2019〕89号)等文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机构职能调整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船员考试费、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车辆通行费(申嘉湖高速公路、嘉金高速公路、沪常高速公路、崇启通道(上海段))、岸线使用费(内河岸线使用费)、岸线使用费(港口岸线使用费)的执收主体,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调整表》。   二、请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后的执收主体及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相关变更手续。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执收主体以外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各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执行。   此复。   附件:《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调整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调整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调整后的执收主体(市级)

1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职业

资格中心

2

船员考试费

3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

发展中心

4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5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6

车辆通行费(申嘉湖高速公路、嘉金高速公路、崇启通道上海段、沪常高速公路)

7

岸线使用费(内河岸线使用费)

上海市港航事业

发展中心

8

岸线使用费(港口岸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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