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主想毁约 申请补办房产证被拒

29.07.2016  01:06

  本报讯 (记者 史耀可 通讯员 牛贝)上海三中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基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引发的行政案件。卖方李某因签约后不想履行合同,竟状告市住建委要求“补发”自己交给房产中介公司保管的房产证,最终被法院驳回。

  2015年10月,李某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与买方张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以162万元的价格出售自己一套浦东新区金口路某小区60平方米的住宅,根据合同规定,买方付了49万元的首付款,卖方李某则将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交由中介公司保管。

  合同签订后,李某不仅不配合买家办理贷款手续,还向中介公司要求返还房产证原件。在继续要求中介返还房产证的同时,李某还另外想出一条“捷径”——以遗失为由申请补证。

  2015年12月9日,李某向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请补发该房屋的房产证,同时提交了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进行遗失公示的委托书等材料。浦东房地产登记处收到申请后,按照规定,市住建委、市规土局于2015年12月11日在其网站上公示了该房屋产权证灭失(遗失)并申请补发的声明。李某坐等30天公示期满后领新证。孰料,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的中介公司员工在市住建委网站看到该房屋的遗失公示声明后,拿着李某的房产证原件、居间协议、买卖合同原件和收款收据来到了住建委,在出示这些证件材料的同时提出了补正异议。中介公司员工称,李某的房产证并未遗失,而是因李某买卖该房屋而交由中介公司保管。

  市住建委在核查了中介公司提供的证件后,做出了不予补证通知并送达李某。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住建委、市规土局不予补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市住建委履行法定职责,为其补发房地产权证。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