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意见》明确二○二○年年底前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08.02.2017  23:3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7日公布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意见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意见提出,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

  意见强调,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要明确属地管理责任,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实行严格管控。要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定期评价和考核,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意见强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环保部负责人说,从空间范围看,生态保护红线应至少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自然遗产,以及国家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地等,这些区域都是法律法规具有明确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此外,各地认为有必要严格保护,事关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区域,也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如生态廊道、极小种群栖息地等。

  意见还提出,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提出根据需要设置生态保护红线管护岗位,提高居民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

  来源:解放日报